区属各部门、各单位,各管理处:
经区管委会2020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小蓝经开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9日
小蓝经开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规范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结合小蓝经开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小蓝经开区评审小型工程建设项目(400万元以下)业务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 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外地法人公司须在南昌市办理注册登记且南昌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具有履行评审业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依法照章缴纳各种税费;
(四)诚信度好,行业内无不良记录;
(五)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六)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含)以上资质证书。
第四条 根据以往的合作情况,选取具有良好信誉的中介机构作为小蓝经开区财政投资评审合作单位。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小蓝经开区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书,合作期限为2年。
第六条 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遵循定期考核、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中介机构的确定采取随机抽签方式。
随机抽签方式:对合作名单内中介机构随机编号,根据送审项目在中介名单中随机抽取中介机构;有在审项目未完成的中介机构不参加下一轮的抽签(非自身原因除外)直至所有合作的中介机构均被抽完为止;已抽取的中介机构在本轮次全部抽签完毕前完成评审任务的,可以继续参加下一轮次抽签;上一次被抽取但因自身原因不接受评审任务的中介机构不能参加下一轮的抽签。
第八条 小蓝经开区根据抽签结果下达项目评审委托协议书。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并保证评审项目结论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是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事前申报,按要求回避。
第十条 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将取消合作,自然退出:
(一)有两次不接受评审任务的;
(二)日常考核连续两次为不合格的;
(三)抽查复核考核中两个项目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可以直接将其除名:
与被评审单位串通舞弊的;
利用评审工作从被评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将评审情况、结果用于与评审事项无关目的的;
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拒绝接受小蓝经开区财政局依法指导和监督的;
不履行项目评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二条 小蓝经开区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考核采取定量考核方式。定量考核为百分制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抽查复核。日常考核是对中介机构评审过程的评审服务质量、评审完成时间等内容的考核。抽查复核是对中介机构完成的评审任务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其报告格式内容、必要审核程序和评审内容、差错率、隐瞒不报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中介机构年度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平均分+抽查考核平均分。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综合考核获得前三名的中介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优质合作单位。
第十七条 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给予下调评审费用的处罚,下调比例由相关会议根据考核情况研究决定。
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付费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参加小蓝经开区财政局委托的工程预(决)结算评审的付费原则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照送审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基本付费;二是按照送审项目的核减金额计算评审费。
第十九条 基本付费按照投资分段累进计算,具体如下:
(一)评审项目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基本付费按送审金额的2‰计算确定。
(二)评审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基本付费按送审金额的1.6‰计算确定。
第二十条 评审项目审减付费额按项目审减额分段累进计算,具体如下:
(一)项目审减额在50万元(含)以下,审减付费额按审减额的4%计算确定。
(二)项目审减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审减付费额按审减额的3.5%计算确定。
(三)项目审减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审减付费额按审减额的3%计算确定。
(四)项目审减额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审减付费额按审减额的2.5%计算确定。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评审项目的付费额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计算后的70%确定。预算评审项目的付费额,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计算后的基本付费的80%和审减付费的25%确定。
第二十二条 单项付费按以上规定计算不足2000元的,一律按2000元/项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项目费用每年结算一次。
第六章 中介机构项目评审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小蓝经开区财政局不定期对中介机构及其他人员进行政治素质和评审业务的培训,增强其责任意识,提高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运用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对所评审的项目,应当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精,综合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项目主审,合理配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对所评审的项目,应当认真详细阅读项目资料,全面深入了解项目情况,搜集相关评审依据,制定针对项目特点、重点突出详细的评审方案。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做好项目现场勘查,核实项目实际情况,掌握项目第一手资料;反复核实项目评审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及时书面取证、拍照备查;对项目情况全面审核。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制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每一项评审情况,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评审复核制度,每个评审人员对自己评审的记录应当认真复核;各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评审记录认真复核;项目负责人对各专业评审结果复核,确保评审结论准确无误。
第三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中的重点、难点、疑点的详细情况,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廉政规定,不得泄露任何项目及评审的关信息,不得提出与项目评审无关的任何要求,不得收受礼金,不得借评审之际承揽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主办评审人员必须签订廉洁承诺书。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评审后,中介机构需出具书面的结算报告,评审报告内容要详实具体,包括核减原因、核减的工作量及金额,项目资料的原件移交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做好评审资料的备份整理,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小蓝经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